北京私人侦探谈德国的证据禁止规则
日期:2018-07-06 15:16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德国的证据排除规则被称为证据禁止规则,该规则源于欧内斯特·贝林1900年提出的证据禁止理论。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是在“恶法”下建立的法治国,贝林的理论被纳粹政府抛弃,直到二战之后才“重获新生”。上世纪60年代著名的“日记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允许私人日记作为证据的判决。[11]该案中,德国法院对“宪法性的证据禁止”创立了一套“三阶”理论:第一,“隐私领域”禁止一切形式的侵犯,也无比例原则的适用;第二,如果收集证据侵犯了“核心”领域外的“私人领域”时,若存在更为重要的公共利益时,该领域的保护可以做出一定妥协;第三,不违反被告隐私权的证据具有可采性。[12]“日记案”中,政府无法证明存在高于保护被告隐私权的利益,录音带最终被排除。[13]
在德国,民事违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受到证据禁止的规制,尚存理论争议。德国向来有“法律秩序统一说”与“分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实体法与诉讼法属于统一的法秩序,实体法上违法收集的证据方法、资料应当予以排除;而“分离说”认为证据取得行为的实体违法性与程序之利用并不相关。[14]主张违法证据可以被利用的主要理由包括:诉讼促进、当事人讯问之可能性、分离原则之规避、诉讼目的等理论;反对观点则以证明妨碍、诚信原则、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违法行为激励、法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权衡论、法秩序一致性等作为论据。[15]不过,针对具体的非法取证情形,也没有形成统一论断。[16]
德国民事司法实践对证据禁止适用的态度也不统一。在1955年西柏林上诉法院的一个案件中,一位丈夫偷偷地录下了与原告妻子的对话,并在之后的婚姻诉讼案中将这些录音带作为了证据。法院认为,尽管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偷录下别人的声音违反个人隐私的宪法权利,但隐私权保护并不绝对,也必须向更高的价值进行妥协。事实上,妻子事先已经告知丈夫她打算作伪证。在这种情况下,“一份为了敦促原告能够在程序中如实作证的录音带,并不是非法的。”[17]相反,另一份西柏林上诉法院的判决却被最高法院推翻。该案中,丈夫悄悄将一名私人侦探带入住宅,侦探通过墙壁上凿出的孔穴监视双方数晚且听到了他们的对话,并在此后的离婚官司中作证声称曾见到被告(妻子)诅咒并嘲笑原告(丈夫)。这一证词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承认,但遭到最高法院的反对。根据后者的见解,除非存在有压倒性优势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否则“闯入私人领域构成人格权的侵犯。”而对于丈夫从该证据中获得的利益是否高于被告的隐私权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做了否定的回答。[18]
然而,一旦涉及侵犯他人宪法权利(主要是宪法第1条、第2条)的案件,德国宪法法院则采取保护人格尊严的立场,这种价值取向在近来的裁判中更为突出。比如,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对通过窃听装置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听电话的证人进行讯问是不合法的。[19]联邦最高法院曾一度表示,基于科技发展,电话中的对谈者应可以预计他人共同听闻(BGH NJW 1982,1397),或者电话内容非属私密性质或当事人没有明确要求对话私密性,很难认定存在人格权侵害(BGH WM 1985, 1481)。[20]而在新近的两个均涉及到窃听或录音行为的宪法法院判例中,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证据应当排除的结论。①新的判决表明:除非存在更值得保护的利益以外,否则不应侵犯人格权;而所谓“更值得保护利益”,指的是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或者是民事诉讼上证据调查已超越单纯证据利益而于当事人权利实现有特别意义的情形,或者正当防卫或类似正当防卫的情形,如为确认造谣者身份所进行的录音存证,或为防止勒索所为措施;如果仅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方法确保的利益,则不足以正当化对一般人格权侵害行为。[21]
显然,德国的司法实践就证据禁止这一问题发展出一套结构化的裁判思维路径,创造了“三步法”理论和“比例理论”。与美国的宽松政策相比,德国似对违法证据收集总体上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态度,尤其是近年来,德国宪法法院对挑战宪法上人格权的非法取证频频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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