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取证
日期:2018-07-06 15:13 来源:
北京私家侦探 作者:北京婚外情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端于美国,其规则的发展主要是以判例的形式展开。1914年Weeks v.United States案创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任何政府官员以违法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必须排除。通过Mapp v.Ohio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的诉讼程序中。之后,美国法院进一步创设并明确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理论依据与例外。
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来源于宪法。在早期的判例中,法院大多认为证据排除规则是第四修正案中隐含的并自动生效的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旨在实现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刑事司法的公正。之后,时代的变化促使这一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排除规则集中体现了遏制警察违法行为的核心功能。新近的法院判决也肯定了这一观点:“证据排除规则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执行法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2]因此,证据排除已经不再仅仅视为一项宪法权利,而更加强调其本身的监督功能。
美国关于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支持非法获取的证据具有可采性的观点主要总结了以下四大理由作为论据:获取证据的非法性并不降低证据本身的可靠性;诉讼救济的社会利益超过了个人自由的保障;有独立的民事或者刑事措施可纠正违法取证行为;获取证据非法性问题因为需要独立庭审加以解决而干扰了原来的庭审秩序。[3]亦有观点支持民事证据排除规则。有学者认为,民事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已通过其他规则得到规制,比如特权制度、商业秘密等;民事诉讼的程序也不要求绝对的真实发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并不会干扰程序的正常进行。[4]
至今,美国最高法院从未将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州或者联邦的民事程序之中,原因在于民事领域中排除规则所提升的边际“遏制”效果通常都不足以超过其所带来的高昂的“社会成本”。[5]在Sackler v.Sackler案中,原告(丈夫)在没有得到准许的情况下进入被告(分居的妻子)的住所,并获取了妻子通奸的证据,一审法院排除了这一证据。该判决却被上诉法院否决。上诉法院认为,私人通过非法搜查或者扣押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可采性,理由是:一方面,搜查是私人而非政府机关所为;另一方面,排除可信的证据将导致正义无法实现。[6]
在United States v.Calandr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创设了“利益衡量测试”用以决定是否在非刑事案件中适用该规则。[7]法院指出,应在证据被采纳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与适用排除规则的遏制效果之间进行衡量,而排除规则的适用必须严格地限定于那些遏制作用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的情形之中。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Janis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民事程序中检验排除规则的尝试。国税局根据缉毒警察在搜查赌博账簿的过程中违法获取的证据做出税金评估,并征收了缉毒官扣押的4940美元现金充当应缴税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再审中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明确否定排除证据规则在联邦民事税金程序中的运用。[8]最高法院指出,本案中存在“机关之内”违法和“机关之间”违法的区别。既然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进行违法取证的遏制,因此执行州法的探员(缉毒官)才是应当受到遏制的对象,而在民事税收程序中适用排除规则难以产生任何有效的遏制作用。不仅如此,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还对“成本——收益”的利益衡量测试进行了具体的构建。
此后的司法判决大多认为,民事程序中运用排除规则所带来的高昂成本远远超出其收益。在Janis及其衍生的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多都承认了非法获取证据在民事程序中的可采性。[9]比如,在1984年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Lopez-Mendoz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排除规则一般不适用于民事驱逐案件。[10]
美国的司法程序固然强调“正当程序”价值,且该国的人权保护和宪法权利保障的水平也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但美国的司法政策表明,基于不同價值之间的比较与衡量,民事诉讼应减少证据排除的适用,多承认证据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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