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零零地存在,必须要以相关的法律设施予以配合。陷阱取证也是如此,民事中的陷阱取证制度只有辅以必要的条件、程序和规则,才能丰满和独立,才能具体而真实。
(一)民事陷阱取证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案件
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的运用必须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能够适用陷阱取证的案件必须符合两个要素:第一,该类案件是一般的涉及财产关系的侵权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的案件则禁止使用陷阱取证的手段。第二,该类案件是当事人采取其他常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明显不能或不经济的案件,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等。
(二)建立民事陷阱取证中的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被实施者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对陷阱证据可设立相应的补强规则。第一,陷阱证据与合法常规途径获取的证据相互结合。第二,陷阱证据本身的补强规则。笔者认为陷阱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首先是书证,如果法官对以陷阱取证方式取得的公文书表示怀疑时,则法院应当依职权请相关制作机关或公文书制作人对制作过程进行说明;其次是物证,陷阱取证者需对物证的提取固定过程和鉴定解读过程提供程序合法的证明,从而增强陷阱证据的证明力; 再次是视听资料,陷阱取证者应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证据补强;最后是电子数据,陷阱取证者应提供证据证明聊天者身份的真实性、系统环境的正常性和附属信息的唯一性,必要时也可请运营商对保存的原始信息进行展示,从而加强陷阱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三)强化民事陷阱取证的程序保障
程序是通往正义的桥梁。陷阱取证必须遵循相应的步骤与方法。首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权利人取得初步证据后的合理懷疑而不是当事人毫无根据的恶意揣测;其次,取证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对其陷阱取证的方式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取证方式符合公证程序要求;最后,权利人在实施陷阱取证时,可以同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让法院以事后确认的方式对该陷阱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
(四)赋予被取证人救济的手段
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笔者认为,被取证人如果证明了其自身在没有对方提供机会的情况下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在取证人反复游说和利诱之下才产生犯罪意图抑或取证人的取证方式重大违法或明显具有反社会性质,那么法官就可以排除陷阱证据,作出有利于被取证人的判决。
通过限制民事陷阱取证的案件范围,建立证据补强规则,强化有关程序保障并赋予被取证人救济手段,民事陷阱取证不再是潘多拉魔盒,相反,它将释放出更多“正”的能量,促进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完善与发展。
正义北京侦探公司拥有专业的北京私家侦探,北京私人侦探调查团队,提供北京婚姻调查,北京外遇调查等服务,成立多年博得了社会的一致好评,是值得点赞的北京侦探公司。了解更多服务请登录【官网】http://www.bjsrzt.cc 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