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几点设想
日期:2018-06-25 14:47 来源:
北京私人侦探 作者:北京婚外情调查
要真正发挥私人侦探应有的积极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必须在广泛讨论形成统一认识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尽快通过立法及行业规则对私人侦探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主管机关和准入制度等问题加以规范。
(一)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关于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私人侦探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辅助人。二是认为私人侦探是有侦查权的特殊诉讼参与人。[4]笔者认为,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是诉讼参与人。应赋予其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类似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从事调查活动等权利。鉴于现阶段,侦查模式仍实行单轨制的情况,只能赋予其调查权,不允许其采取强制措施;待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侦查“双轨制”的平台建立后,再逐步赋予其一定侦查权,以便逐步实现与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接轨。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内进行调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恶意委托”即不得在明知委托人是为实现不良企图的情况下仍为其服务;不得帮助委托人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法律援助的义务;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被调查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但如果作为诉讼证据将“隐私”提交给司法机关的,不属泄密)。
私人侦探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裁,情节严重的,除对本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所在的侦探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所在机构指使,还应当给予该侦探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二)主管机关与准入制度
1.主管机关
关于主管机关,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应由“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二是“私人侦探业应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主管,同时公安机关应协助工商管理机关管理。[5]笔者认为,这两种设计理由都不够充分。首先,由于私人侦探在业务上会与公安机关发生交叉,不仅存在竞争关系,而且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形成监督。如果由公安机关来主管,难免会出现行业排斥现象,显然不利于私人侦探业的健康发展。其次,私人侦探是一个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机构或商业机构,其从事的调查活动多数情况下与诉讼活动有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会同公安机关管理也是不合适的。因此,私人侦探业的管理应与律师行业一样归属司法行政部门。
2.准入制度
(1)人员准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思想品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三方面均符合要求。必须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具备法学或侦查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机构的培训,掌握从事侦探活动的技能等等。目前,从业人员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考试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筛逃,以净化侦探队伍,提高其整体素质。二是吸纳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法学或者侦查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今后,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司法考试和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制度,将私人侦探准入考试常态化、制度化,以保证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素质的逐步提升。
(2)机构注册。作为经营性的社会组织,应赋予私人侦探机构或称私人侦探所以企业法人的地位。登记注册的条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和必要的专业设备;有不少于一定数量的拥有国家颁发的私人侦探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
(三)受案范围与收费标准
1.受案范围。私人侦探介入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严格限制在自诉案件和轻微公诉案件范围内。允许其接受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依法从事调查活动。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政党事务、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私人侦探不得染指。“因为这些案件,不但情况复杂、非私人侦探的能力所及,而且关系重大,容易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6]
2.收费标准。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收费混乱。由于费用过高,令普通百姓望而却步,只有少数
富人才可能享受到侦探的服务,这是私人侦探业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使问题得到解决,必须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性质、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所需时间及人力、财力消耗等,统一收费标准。规定同类案件同样收费,可分为受理费、实际费用(实际支出)和劳务费几部分。总之,要制定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合理的收费,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接受,而为大众服务的私人侦探业才会具有永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