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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家侦探存在哪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8-06-25 14:23 来源:北京私家侦探 作者:北京婚外情调查
  1.主体地位的合法性问题。公安部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明文禁止私人侦探开展活动的法规。③但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10月颁布的新《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④,变相放开了私人侦探的设立。但私人侦探业务并未放开,通过国家工商局管理网可以看到,没有一家以私人侦探命名的公司。可见,私人侦探机构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2.私人侦探获取证据效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机构注册的经营范围为调查和咨询。然而其业务往往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承揽许多窃听、跟踪、偷拍等业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愉拍、偷录等获取的材料并未全盘否定,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并未肯定通过偷拍、偷录所获取的材料。由于私人侦探机构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得的材料本身就超出其营业范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材料被排除在合法证据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私人侦探的主管部门。私人侦探由于其特殊性,专家学者对此争议很大,部分专家根据私人侦探的性质,提出由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监管。但公安机关与私人侦探机构存在一定的业务冲突,作为主管部门会影响私人侦探业务的开展,私人侦探业务将受到非常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变得无能为力。由于主管部门的确实,目前私人侦探机构管理混乱,人员参差不齐,业务手段往往超出法律范畴之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