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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家侦探是否构成侵权

日期:2018-06-25 14:18 来源:北京私家侦探 作者:北京婚外情调查
  (一)私家侦探是否违法
  现在很多私家侦探公司在网络上打出的广告基本上都宣称可以提供包括户籍信息、车辆基本信息、通话记录等各类个人信息。虽然在户籍登记、储蓄、通讯等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已经被收集,并作为标的进行交易。然而私家侦探的这种有针对性的向客户提供他人个人信息行为有时不仅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会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工具,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双重隐患。
  针对私家侦探的有关问题,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然而近年来私家侦探性质的公司仍在发展,它们打着咨询公司名号,以提供商务安全咨询、商业信用信息、市场维权信息为名,从事私人调查业务。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并转卖从中牟利,一些私家侦探与个人信息持有者或其从业人员秘密接触,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和关系获取所需信息,如我国审判的首例私家侦探侵犯个人信息案就是私家侦探公司雇佣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的三大电信企业的员工,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员工通过偷改手机用户客服密码、手机定位服务等来掌握私人信息提供给私家侦探。正是在私人调查需求日益剧增的推动下,个人隐私信息购买者、私家侦探及其雇佣者,个人信息持有者通过业务委托、信息采集和转让交易,共同催生了私人调查产业链,该灰色产业链的形成无疑是不符合当今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
  (二)私家侦探侵犯他人权利——隐私权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被大家所知悉,其实即便在西方,隐私权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已。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当时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在该文中他们首次使用了“隐私权”一词。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在中国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私家侦探搜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姓名、年龄、职业、户籍、家庭状况、收入这些内容理所当然是公民隐私的一部分,是应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格权。除此以外私家侦探在工作过程中经常运用偷拍跟踪等手段毫无疑问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四、私家侦探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
  在私家侦探不存在抗辩事由的情况下,那么私家侦探的偷拍、跟踪等行为通常均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的行为、行为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致他人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意或过失。在私家侦探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中,其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一,私家侦探的偷拍、跟踪等行为,在侵害他人权利的同时,具有违法性,违反了保护他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隐私权是我国民事立法所肯定的,《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明确列举凸显了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常权利受到侵害都会有明显的财产损失,而大多数私家侦探侵犯隐私的行为大多给当事人带来的是精神上的损害。虽然对当事人信息的披露并不是私家侦探所为,但如果没有私家侦探的介入也就不会有个人信息买卖的产生,也就不会有个人隐私被暴露的危险,所以说私家侦探对造成当事人精神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二,私家侦探的侵犯隐私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私家侦探用哪种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大多都会引起受害人的心理恐慌和不安,并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其间的因果关系无可非议。私家侦探的这种跟踪偷拍的行为要构成侵犯隐私权首先必然是要具有盈利性质,其次要主动对他人进行调查收集委托人需要的证据或信息。再次私家侦探运用了偷拍设备,安装隐藏监视设备,尤其可以肯定在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这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隐私泄漏都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五、私家侦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一,由于现阶段我国并不承认私家侦探的合法地位,而现实情况又是私家侦探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成立,所以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规范私家侦探公司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定私家侦探在我国的合法性,给其一个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名称,规范私家侦探公司从建立到运行的每一个步骤,让私家侦探公司能像其他公司一样健康成长。针对私家侦探在行使调查权等权利的过程中,使用偷拍跟踪等方式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私家侦探公司应当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私家侦探本人有过错的,私家侦探公司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追偿。如果其执业行为涉嫌犯罪,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对私家侦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早在2008年我国就有近8万字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提交国务院审议。在这份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立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如果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但至今《个人信息保护法(意见稿)》仍未进入立法程序。
  第三,近日由赛迪公司牵头联合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30多家公司制定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经完成,正在等待国家的批准。指南中将个人信息细分为了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被公众知道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敏感个人信息一般是指个人的银行账号、学籍档案等,要想获得这些资料必须要经过资料当事人的同意。并且该指南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包括目的明确、公开透明、安全保障、合理处置、知情同意、责任落实等原则。但由于这个指南性的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条款所以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一个没有法律赋予强制力的文件要想达到减少对个人信息的泄漏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善且全面的法律体系来有效地制约私家侦探的侵权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尽快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关于规范私家侦探的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完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增强相关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可操作性,使其能准确、及时地解决私家侦探侵权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遏制私家侦探利用个人信息获取暴利危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